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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623行审13号

涞水县国土资源局、北京盛世嘉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5
公开日期
2019-01-25
所属地区
河北省涞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涞水县国土资源局;北京盛世嘉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冀0623行审13号申请执行人涞水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国土局)。住所地:涞水县涞阳路**,电话:452****,组织机构代码:00082480-0。法定代表人李彦明,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樯,涞水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股副股长。委托代理人王海青,涞水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股股员。被执行人北京盛世嘉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技园富丰路**工商联科技大厦**19A03(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762991306A。法定代表人李小强。申请执行人国土局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北京盛世嘉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的涞国土罚字(2018)1-3号行政处罚决定(以下简称1-3号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国土局因被执行人北京盛世嘉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在涞水县112国道北侧占地建房,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经立案、调查、告知权利、作出决定等法律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等规定,于2018年4月26日作出涞国土罚字1-3号决定。决定送达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依法申请复议,也未起诉,国土局于2018年10月29日依法向其发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后,被执行人未履行决定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北京盛世嘉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非法占地建房,有申请执行人对其所作的调查笔录及现场勘验笔录为证,其违法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经立案、调查、告知权利、作出处罚决定、履行催告等,其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涞水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涞国土罚字(2018)1-3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二、该决定的第1项,即“1、责令退还在涞水县112国道北侧非法占用的国有土地588.82平方米给涞水县人民政府;退还在涞水县112国道北侧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2151.90平方米给涞水县涞水镇南关居民委员会。”由涞水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如认为本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定后六个月内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张常谊

审判员  张会敏

审判员  王玉良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章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