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吉0104执保383号
申请人:李宏光,男,汉族。
被
申请人:任宪华,男,汉族。
被
申请人:王海容,女,汉族。 申请人李宏光诉被申请人任宪华、王海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宏光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存款及财产予以查封,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宏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任宪华与被申请人王海容的银行账户存款210,0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任宪华及王海容价值210,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闫 涵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佳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