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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吉0104执保383号

李宏光与任宪华、王海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5
公开日期
2019-01-31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宏光;任宪华;王海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吉0104执保383号

申请人:李宏光,男,汉族。

被

申请人:任宪华,男,汉族。

被

申请人:王海容,女,汉族。 申请人李宏光诉被申请人任宪华、王海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宏光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存款及财产予以查封,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宏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任宪华与被申请人王海容的银行账户存款210,0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任宪华及王海容价值210,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闫 涵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佳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