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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422民初21号

郝xx与闰xx、王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5
公开日期
2019-02-01
所属地区
山东省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郝xx;闰xx;王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422民初21号

原告:郝xx,男,196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志远,宁津宁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闰xx,男,1977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津县。

被告:郝xx,男,1989年1月27日出生,住宁津县。

被告:王xx,男,1989年4月24日出生,住宁津县。

原告郝xx与被告闰xx、郝xx、王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

原告郝xx于2019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郝xx撤诉。案件受理费938元,减半收取469元,由郝xx负担。

审判员  孙艳霞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邢晓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