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9481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大街外馆斜街****8B。
负责人:胡东河,主任。
被执行人:丁健,男,196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与被执行人丁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6)京0106民初1947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
一、丁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房屋租金六十万元;
二、丁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违约金四万五千元;
三、驳回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丁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本院分别于2017年10月20日、2018年2月24日、2018年3月26日、2018年6月26日、2018年8月14日、2018年11月5日、2018年12月5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丁健在中信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招商银行等有开户信息,本院依法冻结了其中国工商银行、招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的银行账户,依法冻结其财付通账户,并依法划拨其中国工商银行账户25000元,其他账户因实际控制金额较少本院暂未划拨。查询到被执行人丁健名下有×××、×××的机动车二辆,本院分别于2017年10月26日、2018年12月13日依法查封。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3、本院于2018年3月2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实施信用惩戒。4、本院通过调查,被执行人已不在生效法律文书所载明的地址居住,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上述当事人的有效联系地址。5、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19年1月15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7)京0106执948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婷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罗力宁
书记员王雪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