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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1025执6号

张中华、江月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5
公开日期
2021-03-11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中华;江月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大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1025执6号

申请执行人:张中华,男,1967年2月1日出生,住所地,联系。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

主要

负责人:[法定代理人等]

被执行人:江月香,女,1965年11月7日出生,住所地保定市高阳县(以上写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本院在执行张中华与江月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年月日冻结了江月香在[扣划账户/账号]账户的[划拨金额]元银行存款,被执行人江月香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江月香在银行[扣划账户/账号]账户的[划拨金额]元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吕 元 合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

书记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