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1025执6号
申请执行人:张中华,男,1967年2月1日出生,住所地,联系。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
主要
负责人:[法定代理人等]
被执行人:江月香,女,1965年11月7日出生,住所地保定市高阳县(以上写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本院在执行张中华与江月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年月日冻结了江月香在[扣划账户/账号]账户的[划拨金额]元银行存款,被执行人江月香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江月香在银行[扣划账户/账号]账户的[划拨金额]元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吕 元 合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
书记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