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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1222刑初12号

佟文军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5
公开日期
2019-01-29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兰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交通肇事
当事人
佟文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黑1222刑初12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佟文军,男,197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户籍地址黑龙江省兰西县。2018年11月25日因本案被黑龙江省兰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日因本案被黑龙江省兰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3日因本案被本院取保候审。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检察院以黑兰检公诉刑诉[2018]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佟文军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于2019年1月3日受理后,适用轻刑快审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厚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佟文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1月25日18时45分许,被告人佟文军驾驶黑A×××**号大众牌小型轿车载乘车人陈某、郑某,沿兰西县麻城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天水大酒店前路上时,与路边行人被害人张某1相撞,造成张某1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佟文军拨打电话报警并将伤者送医院抢救,后佟文军被公安机关在兰西县人民医院传唤到案。后张某1(殁年43岁)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兰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佟文军负此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佟文军已经与张某1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得到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佟文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并提交了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肇事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据,被告人佟文军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郑某、陈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并自愿认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佟文军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佟文军肇事后积极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应认定为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鉴于被告人佟文军具有自首情节,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具有较好的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佟文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杨海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高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