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浙0521民初5819号

陈阿焦、钱萍萍等与钱兴海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5
公开日期
2019-01-31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当事人
陈阿焦;钱萍萍;钱兴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521民初5819号 原告陈阿焦,女,196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 原告钱萍萍,女,199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 二原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茹秋坤,浙江苏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兴海,男,196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阿焦、原告钱萍萍与被告钱兴海分家析产纠纷一案,原告陈阿焦、原告钱萍萍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阿焦、钱萍萍要求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阿焦、原告钱萍萍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陈阿焦、钱萍萍负担。

审判员  沈晓忠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潘戴丹

书记员  严亚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