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521民初5819号 原告陈阿焦,女,196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 原告钱萍萍,女,199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 二原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茹秋坤,浙江苏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兴海,男,196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阿焦、原告钱萍萍与被告钱兴海分家析产纠纷一案,原告陈阿焦、原告钱萍萍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阿焦、钱萍萍要求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阿焦、原告钱萍萍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陈阿焦、钱萍萍负担。
审判员 沈晓忠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潘戴丹
书记员 严亚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