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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2刑申1号

赵海涛盗窃罪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5
公开日期
2019-02-01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审判监督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赵海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2019)辽02刑申1号赵海涛:你因犯盗窃罪一案,不服本院(2017)辽02刑终748号刑事判决,以你二审认罪态度好,且已经全部返赃并赔偿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并与受害人达成了《刑事赔偿和解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从轻判决你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万元以下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且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你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已经构成盗窃罪。你的犯罪事实有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提供的案件来源、抓捕经过以及多名被害人的证人证言和你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在案为凭,本院应予认定。二审综合你的犯罪事实以及你在二审期间认罪悔罪表现,对部分被害人予以赔偿并获得谅解的实际情况下,二审将你的刑期改判为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并无不当。因此本案二审刑事判决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你的申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予以驳回。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