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赣0124刑初21号公诉机关进贤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安华,男,1973年8月26日出生于江西省进贤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进贤县。因盗窃于2018年8月4日被进贤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8月16日被进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21日经进贤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进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进贤县看守所。进贤县人民检察院以进检公诉刑诉[2018]3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安华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征得被告人胡安华同意,并在开庭前通知了进贤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进贤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瑞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安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起诉书指控,2018年4月21日晚,被告人胡安华在进贤县民和镇胜利中路女人街门口,将被害人黄某停放在女人街门口电动车停放区的江峰牌两轮电动车盗走;同年6月28日晚,被告人胡安华在进贤县民和镇胜利中路佳佳基门口,将被害人杨某停放在佳佳基门口电动车停放区的绿源牌两轮电动车盗走,经进贤县价格论证中心认证,被盗绿源电动车价格为人民币1522元;同年8月3日晚,被告人胡安华在进贤县民和镇沁河园小区未来适健身房门口,发现被害人余某1停放在未来适健身房门口电动车停放区的倍特牌两轮电动车,趁无人注意时将被害人余某1的电动车盗走。2018年8月3日,被告人胡安华在进贤县民和镇沿江路沁河园幸福桥上,被民警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公诉机关据此指控被告人胡安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三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52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胡安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余某1、黄某、杨某的陈述、证人童某的证言、被告人胡安华的陈述、证据保全决定书、清单、刑事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视频资料、到案经过、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安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安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胡安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4日起至2019年3月3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易 铭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章玉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