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冀0191执720号
申请执行人: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厦门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5847884008。
法定代表人:王新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白义阁,河北决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柳梁青,男,198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
被执行人:山西梁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太榆路**统一信用代码592964486。
法定代表人:柳梁青,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柳梁青、山西梁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07月1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租金、滞纳金、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律师费共计24527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调查,除被执行人柳梁青名下晋A×××**东风牌汽车一辆、晋A×××**甲壳虫牌汽车一辆、浙G×××**福克斯牌汽车一辆、晋A×××**帕纳美拉4牌汽车一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柳梁青、山西梁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为24527元。经本院依法询问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对上述车辆不予查封。2018年12月3日,本院依法将两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令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应终结本次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会图
审判员 赵小元
审判员 刘鹏磊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焦泽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