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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191执720号

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柳梁青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5
公开日期
2019-02-0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柳梁青;山西梁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冀0191执720号

申请执行人: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厦门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5847884008。

法定代表人:王新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白义阁,河北决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柳梁青,男,198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

被执行人:山西梁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太榆路**统一信用代码592964486。

法定代表人:柳梁青,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柳梁青、山西梁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07月1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租金、滞纳金、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律师费共计24527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调查,除被执行人柳梁青名下晋A×××**东风牌汽车一辆、晋A×××**甲壳虫牌汽车一辆、浙G×××**福克斯牌汽车一辆、晋A×××**帕纳美拉4牌汽车一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柳梁青、山西梁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为24527元。经本院依法询问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对上述车辆不予查封。2018年12月3日,本院依法将两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令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应终结本次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会图

审判员  赵小元

审判员  刘鹏磊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焦泽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