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582民初11911号之一
原告:徐琦琦,女,195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兰州市人,现住福建省晋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争荣,福建建达(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杰夫,福建建达(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贤国,男,196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黎轩,云南滇东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翠兰,女,1967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被告:黄永乐,男,198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原告徐琦琦与被告林贤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诉争借款争议较大,且原告在审理过程中申请追加被告并变更诉讼请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洪 涌
人民陪审员 丁明红
人民陪审员 林婉珍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林雪丽
书记员杨舒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