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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82民初11911号之一

徐琦琦与林贤国、张翠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5
公开日期
2021-04-26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琦琦;林贤国;张翠兰;黄永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C}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582民初11911号之一

原告:徐琦琦,女,195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兰州市人,现住福建省晋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争荣,福建建达(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杰夫,福建建达(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贤国,男,196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黎轩,云南滇东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翠兰,女,1967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被告:黄永乐,男,198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原告徐琦琦与被告林贤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诉争借款争议较大,且原告在审理过程中申请追加被告并变更诉讼请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洪 涌

人民陪审员  丁明红

人民陪审员  林婉珍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林雪丽

书记员杨舒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