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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105民初8052号

姜德娟等与唐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5
公开日期
2021-03-19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姜德娟;王廷英;侯东琦;侯某某;唐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105民初8052号

原告:姜德娟,女,197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原告:王廷英,女,194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原告:侯东琦,男,199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原告:侯某某,男,200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法定代理人:姜德娟(侯某某之母),女,197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告:唐伟,男,198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枣阳市。

原告姜德娟、原告王廷英、原告侯东琦、原告侯某某与被告唐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

原告姜德娟、原告王廷英、原告侯东琦、原告侯某某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姜德娟、原告王廷英、原告侯东琦、原告侯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德娟、原告王廷英、原告侯东琦、原告侯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姜德娟、原告王廷英、原告侯东琦、原告侯某某负担。

审判员  宁金风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爱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