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105民初8052号
原告:姜德娟,女,197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原告:王廷英,女,194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原告:侯东琦,男,199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原告:侯某某,男,200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法定代理人:姜德娟(侯某某之母),女,197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告:唐伟,男,198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枣阳市。
原告姜德娟、原告王廷英、原告侯东琦、原告侯某某与被告唐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
原告姜德娟、原告王廷英、原告侯东琦、原告侯某某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姜德娟、原告王廷英、原告侯东琦、原告侯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德娟、原告王廷英、原告侯东琦、原告侯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姜德娟、原告王廷英、原告侯东琦、原告侯某某负担。
审判员 宁金风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爱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