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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7民初300号

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三水分公司与温奕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5
公开日期
2019-01-31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三水分公司;温奕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7民初300号

原告: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三水分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xx路**xx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L。

负责人:谭志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锋,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温奕兵,男,198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

原告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三水分公司与被告温奕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原告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三水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三水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何卫东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胡颖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