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吉2401执3501号
申请执行人:郭某,朝鲜族,住吉林省和龙市。
被执行人:金某,朝鲜族,住吉林省延吉市。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吉24民终4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28800元。本案在执行中,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扣划至本院执行款账户并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本案全部执行完毕。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