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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422民初245号

苑国军、宁津县鑫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5
公开日期
2019-02-01
所属地区
山东省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苑国军;宁津县鑫诚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422民初245号

申请人:苑国军,男,197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

被

申请人:宁津县鑫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宁津县城西外环。

法定代表人:李锐,该公司经理。申请人苑国军与被申请人宁津县鑫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将被申请人宁津县鑫诚混凝土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48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文萍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