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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2执462号之五

赵蕾、山东安邦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5
公开日期
2019-02-01
所属地区
山东省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蕾;山东安邦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长杰;于长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2执462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赵蕾,男,1984年4月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

被执行人:山东安邦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景智,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于长杰,男,1965年7月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陵县。

被执行人:于长厚,男,1957年2月1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蕾与被执行人山东安邦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长杰、于长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于长厚拒不履行已生效的(2016)鲁14民终220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将被执行人于长厚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支行的账户:62×××74内存款予以续冻结3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冻结期间,不准支取、转账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凤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高海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