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281民初12681号
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北关支行,住所地胶州市莱州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169654034B。
法定代表人:梁卫家,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贵明,北京市中银(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红,北京市中银(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庆勇,男,汉族,1977年11月7日生,住胶州市。
被告:贤艳,女,汉族,1979年12月31日生,住胶州市。
被告:曾庆杰,男,汉族,1978年7月1日生,住胶州市。
被告:崔立平,男,汉族,1968年12月20日生,住胶州市。
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北关支行诉被告曾庆勇、贤艳、曾庆杰、崔立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北关支行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 妍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丕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