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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281民初12681号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北关支行与曾庆勇、贤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5
公开日期
2019-01-30
所属地区
山东省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北关支行;曾庆勇;贤艳;曾庆杰;崔立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281民初12681号

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北关支行,住所地胶州市莱州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169654034B。

法定代表人:梁卫家,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贵明,北京市中银(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红,北京市中银(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庆勇,男,汉族,1977年11月7日生,住胶州市。

被告:贤艳,女,汉族,1979年12月31日生,住胶州市。

被告:曾庆杰,男,汉族,1978年7月1日生,住胶州市。

被告:崔立平,男,汉族,1968年12月20日生,住胶州市。

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北关支行诉被告曾庆勇、贤艳、曾庆杰、崔立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北关支行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 妍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丕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