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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1229民初1134号

覃德坤与湖南程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5
公开日期
2019-01-31
所属地区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覃德坤;湖南程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1229民初1134号 原告覃德坤,男,1964年10月17日出生,苗族,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被告湖南程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含铺镇联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56766190XD。 法定代表人周海波。 被告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住,住所地: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渠阳东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9189400445T。 法定代表人张铁山。 原告覃德坤与被告湖南程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6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覃德坤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松青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黄明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