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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81执6498号

苏州绅士共舞服饰有限公司与苏州琴川衣仓服饰有限公司、沈国丽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5
公开日期
2019-02-13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苏州绅士共舞服饰有限公司;苏州琴川衣仓服饰有限公司;沈国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581执6498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绅士共舞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大义义虞路****。 法定代表人袁世芹,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永平,江苏和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苏州琴川衣仓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镇福山新建南路** 法定代表人沈国丽,总经理。 被执行人沈国丽,女,1970年3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委托代理人袁伟东,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上列二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苏州绅士共舞服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琴川衣仓服饰有限公司、沈国丽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581民初52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苏州琴川衣仓服饰有限公司给付苏州绅士共舞服饰有限公司438296.5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37元、保全费2770元,合计6707元由苏州琴川衣仓服饰有限公司负担(苏州绅士共舞服饰有限公司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苏州琴川衣仓服饰有限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苏州琴川衣仓服饰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苏州绅士共舞服饰有限公司支付)。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标的为人民币445003.50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其仍未履行。本院依法通过第三人协助执行,执行到位98621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另外,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已依法追加沈国丽为本案被执行人,但沈国丽亦未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月3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沈国丽名下的苏E×××××歌诗图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限自2019年1月3日至2021年1月2日。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如下:

一、被执行人苏州琴川衣仓服饰有限公司、沈国丽总的再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人民币346382.50元,于2019年1月21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2万元,自2019年3月份起至12月份每月月底前支付1万元,自2020年1月至11月份每月月底前支付18000元,2020年12月底前全部付清。

二、案外人王建忠(×××)对被执行人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上述履行完毕后,双方就本案全部处理完毕;若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则申请执行人可按照判决书及生效执行裁定书恢复执行。

四、本案执行费657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上述事实,由执行笔录及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付款期限较长,本案将依法终结执行,待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8)苏0581执649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允枫

审判员  步全赢

审判员  李 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邓胜军 续行查封告知书 一、申请执行人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之法律后果。 二、申请执行人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证明: (1)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申请书; (2)原执行依据副本; (3)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副本; (4)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 (5)当事人信息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相关证据材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