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内0624民初5号
原告:李志军,男,1966年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现住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被告:李振美,男,196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现住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原告李志军与被告李振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受理。
原告李志军于2019年1月15日以双方已私下了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振美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志军申请撤诉,是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志军撤回对被告李振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李志军负担。
审判员 肖继宏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