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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624民初5号

李志军与李振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5
公开日期
2019-02-12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志军;李振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内0624民初5号

原告:李志军,男,1966年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现住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被告:李振美,男,196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现住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原告李志军与被告李振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受理。

原告李志军于2019年1月15日以双方已私下了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振美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志军申请撤诉,是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志军撤回对被告李振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李志军负担。

审判员  肖继宏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