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1391民初2724号之一
原告:广东龙光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龙光城分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澳头康汇花园秋怡楼五B号房。
法定代表人:廖均。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林梅,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晓燕,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李严,男,汉族,1973年8月9日出生,住吉林省永吉县。
原告广东龙光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龙光城分公司诉被告李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立案受理。
原告广东龙光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龙光城分公司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龙光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龙光城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龙光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龙光城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25元,由原告广东龙光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龙光城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湘元
审 判 员 薛银标
审 判 员 刘丽强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陈彩霞
书 记 员 宋煜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