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703民初21号
原告:欧阳文科,男,195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被告:彭光华,男,197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被告:邱喜保,男,196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原告欧阳文科与被告彭光华、邱喜保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欧阳文科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申请减交、缓交、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欧阳文科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红先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鲁进
书记员袁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