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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703民初21号

原告欧阳文科与被告彭光华、邱喜保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5
公开日期
2019-02-01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欧阳文科;彭光华;邱喜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703民初21号

原告:欧阳文科,男,195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被告:彭光华,男,197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被告:邱喜保,男,196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原告欧阳文科与被告彭光华、邱喜保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欧阳文科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申请减交、缓交、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欧阳文科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红先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鲁进

书记员袁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