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56民初23号
原告:重庆市武隆区勇丰家具厂,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桐梓镇晶华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595163449J。
法定代表人:黄华明。
被告:张安发,男,1977年01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武隆区勇丰家具厂与被告张安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武隆区勇丰家具厂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武隆区勇丰家具厂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及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武隆区勇丰家具厂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市武隆区勇丰家具厂负担。
审判员 左 兵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戴瀚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