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05民初286号
原告:山东天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齐都花园**楼**。
法定代表人:陈丽娜,职务:总经理。
被告:邹强,男,1977年11月28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告:苏明震,男,1984年1月31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告:季昌华,女,1982年12月11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张店区。 原告山东天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邹强、苏明震、季昌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山东天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天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天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元,诉讼保全费200元,由原告山东天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美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代理
书记员 薛莎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