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214执13号申请执行人于晓宁,女,1981年12月8日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被执行人青岛亿佳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湘潭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7837156518L。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于晓宁与被执行人青岛亿佳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7)鲁0214民初1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7)鲁0214民初10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纪华华
人民陪审员 纪玉铸
人民陪审员 李福龙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邴启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