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82民初728号
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塘桥镇南京西路北侧。
负责人:李长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滕,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钱怡,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公司与被告钱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公司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许 跃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荣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