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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甘0722民初1309号

贺国喜、张平等与翟忠国、刘元波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5
公开日期
2021-04-12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当事人
贺国喜;张平;王贵;张华;张辉;张富贵;王华;张正贵;张兴贵;张岳;贺存禧;张雷;张兴荣;刘桂英;张毅;翟忠国;刘元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甘0722民初1309号原告贺国喜,男,汉族,生于1960年5月24日,文化程度不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住民乐县。原告张**,男,汉族,生于1964年12月9日,文化程度不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住民乐县.原告王贵,男,汉族,生于1972年10月9日,文化程度不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住民乐县。原告张华,男,汉族,生于1973年2月9日,文化程度不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住民乐县。原告张辉,男,汉族,生于1968年2月10日,文化程度不详,甘肃省民乐县人,住民乐县。原告张富贵,男,汉族,生于1968年4月1日,文化程度不详,甘肃省民乐县人,住民乐县。原告王华,男,汉族,生于1973年3月9日,文化程度不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住民乐县。原告张正贵,男,汉族,生于1953年9月10日,文化程度不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原告张兴贵,男,汉族,生于1968年11月11日,文化程度不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住民乐县。原告张岳,男,汉族,生于1967年3月9日,文化程度不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住民乐县.原告贺存禧,男,汉族,生于1975年12月21日,文化程度不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住民乐县。原告张雷,男,汉族,生于1968年7月1日,文化程度不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住民乐县。原告张兴荣,男,汉族,生于1962年5月2日,文化程度不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住民乐县。原告刘桂英,女,汉族,生于1965年7月20日,文化程度不详,甘肃省民乐县人,住民乐县。原告张毅,男,汉族,生于1975年7月6日,文化程度不详,甘肃省民乐县人,住民乐县。诉讼代表人贺国喜,男,汉族,生于1960年5月24日,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住民乐县。诉讼代表人张**,男,汉族,生于1964年12月9日,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住民乐县。委托代理人汤万忠,民乐县洪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翟忠国,男,汉族,生于1973年2月28日,文化程度不详,甘肃省肃州人,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被告刘元波,男,汉族,生于1983年7月13日,文化程度不详,甘肃省玉门市人,农民,住甘肃省玉门市。

原告贺国喜、张**等十一人诉被告翟忠国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郭惠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诉讼的过程中,被告翟忠国身亲追加为本案被告,本院审查后,为依法查明本案的事实,依法追加刘元波为被告。原告贺国喜、张**等十一人的诉讼代表人贺国喜、张**、委托代理人汤万忠、被告翟忠国、刘元波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贺国喜等诉称,2019年3月上旬,原告张**、贺国喜与陪同被告翟忠国一期的尤瑞生,就被告提供菠菜杂交种子由原告张**、贺国喜组织农户负责种植菠菜种子的事宜进行了磋商,被告要求植种地每亩交押金500元,原告方计划种植200亩,要交押金100000元。原告张**与贺国喜当时考虑到从农户处收取押金确有困难,几经商议,征得被告同意,由原告张**、贺国喜共同给被告出具了100000元的借条一张。后原告张**根据向各农户统计的地亩数,代表农户与被告签订了《农产品种植协议书》,被告按协议约定交付提供的杂交种子20公斤,原告支付被告种子款22000元。据协议内容,被告若因菠菜种子质量问题,造成原告损失,被告负责予以赔偿。原告种植后,发现被告提供的种子纯度勉强达到15%左右,散粉株达到65%,无精株达20%,为了保证种子的纯度,原告方要求被告查看多次,并组织人员进行清理,致使田中无苗,严重影响了地亩产量和经济收入。

原告方就所受到的损失,主张与被告协商赔偿。被告同意按每亩地800元进行赔偿,但原告方不能接受,最终没有达成协议结果,。

被告胡东清辩称,原告主张的代繁萝卜种子合同未经种子监管部门审批、许可,因此该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在合同履行中,原告投入27680元属实,按合同约定的萝卜种子是由原告回收,但在履行期间,原告提请法院保全了收获的种子,因此是原告违约,而不是被告违约,被告不该承担原告主张的违约责任。

经审理查明,22018年3月10日,原告与酒泉市安德福种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代繁种子种植回收合同,由安德福公司提供萝卜原种,原告代繁种植,安德福公司有报备许可种子繁殖资质。2018年4月1日,原、被告签订代繁蔬菜种子合同书,原告给被告提供萝卜亲本,被告种植,原告按地亩产出回收繁本,原告前期投入给被告亲本种费、农药、地膜款等27680元。合同约定被告交繁本期限为2018年8月25日至10月25日,按地产数量,回收单价为每公斤8元,过风精选装车付款。地产种子不经原告同意擅自销售或倒卖的现象,应承担原亲本种款5倍的违约金;未经原告同意,私自倒卖所产种子,被告承担生产种子亩产值20%的违约金;原告拒收承担亲本款5倍的损失。2018年10月9日,原告申请本院将被告生产的存放在民乐县新天镇闫户村张兴德家的9300公斤萝卜种子诉前保全,并在法定期间以被告将代繁种子合同生产的萝卜种子倒卖给张兴德为由,提起被告违约诉讼。上述事实由双方当庭陈述、代繁种子合同、(2018)甘0722财保25号裁定书,民乐县公安局新天派出所出警登记等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未按合同约定交付繁种并将应交付的繁种倒卖给他人,同时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造成的损失58240元。并无法定依据支持,均为主观臆断,特别是违约损失均为估算。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庭全面支持。被告抗辩,所订的合同为种子繁殖,原告未向当地种子监管部门报备,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所生产的种子未到交付的最后期限,原告申请保全不当、倒卖给他人,只是原告的说法等理由,亦无法定依据支持。萝卜种子属于蔬菜类种子,原告代繁种子是与酒泉市安德福公司有代繁合同,争议地种子监管部门并未对原告的行为进行监管。因此,原告的繁种并无不当。事实上,被告将地产繁种未按约定给原告交付,虽然未到交付的最后期限,而法院保全时,该争议的种子确实在张兴德家中,而张兴德也是种子经营繁殖户。因此,被告确有转卖的因素存在。故,被告的行为虽未构成法定违约,但原告前期投入资金并未得到相应的回报,被告应酌情承担给原告造成一定量的损失。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胡东清支付原告民乐县轩通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前期投入款27680元;

二、被告胡东清赔付原告民乐县轩通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损失20000元。以上一、二项,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案件受理费1948元,减半收取974元,由被告胡东清负担540元,原告民乐县轩通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3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惠民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于爱华附本判决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告知: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