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722执恢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周军,男,汉族,1975年3月15日出生,住信阳市平桥区。被执行人刘传旗,男,汉族,1982年2月20日出生,住上蔡县。本院在执行周军与刘传旗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传旗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传旗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为60×××11内的存款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李 祯
审判员 冯华彬
审判员 耿贺年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吕云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