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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722执恢5号之二

周军、刘传旗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5
公开日期
2019-01-17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军;刘传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722执恢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周军,男,汉族,1975年3月15日出生,住信阳市平桥区。被执行人刘传旗,男,汉族,1982年2月20日出生,住上蔡县。本院在执行周军与刘传旗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传旗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传旗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为60×××11内的存款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李 祯

审判员 冯华彬

审判员 耿贺年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吕云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