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684民初161号
申请人:余荣,女,1974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宜城市,担保人:余祖德,男,194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宜城市。
被
申请人:杨雪松,男,197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宜城市。
被
申请人:王红玲(杨雪松妻子),女,1971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宜城市。申请人余荣与被申请人杨雪松、王红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余荣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杨雪松、王红玲的银行存款210000元。担保人余祖德以其银行存款100000元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余荣为维护其合法权利,使案件审理后能顺利执行,向本院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同时,为了保证担保财产的有效性,本院对担保人余祖德提供担保的银行存款也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杨雪松、王红玲的银行存款210000元。冻结期限为壹年,从保全措施执行行为实施之日起计算。
二、冻结担保人余祖德为申请人余荣提供担保的银行存款100000元,存单号为(鄂)01-017827583。冻结期限为壹年,从保全措施执行行为实施之日起计算。案件申请费1570元,由申请人余荣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学锐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俊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