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沪0105执3229号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上海远晖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上海西部百货有限公司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5
公开日期
2021-07-30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上海远晖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上海西部百货有限公司;上海聚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慧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唐晖;谷赟;唐剑;徐鹏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沪0105执3229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负责人:孙红英,行长。

被执行人:上海远晖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潘彩华,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上海西部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苏洪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聚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谷龙远,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上海慧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郑巍,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唐晖,男,1973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执行人:谷赟,女,1980年6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执行人:唐剑,男,1975年9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执行人:徐鹏琴,女,1979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沪0105民初2262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本金2955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等。本案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支付义务,被执行人远晖贸易来院表示,现公司经营困难无力一次性支付全款借款,但愿意积极配合履行,并提出同意先由法院强制平仓被我院首封的其名下上海银行的股票,先清偿部分债务,随后再与申请人商议之后的履行方案,申请人亦表示认可。本院通过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名下的股票后,本案已执行到案款XXXXXXX.3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兑现还款义务。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银行存款、证券等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要求对被执行人名下所抵押的房产及首封的房产进行强制拍卖以实现本案的债权。据此,本院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进行委托评估、拍卖。鉴于上述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沪0105执322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缪 巍

审判员 吴沁泉

审判员 蒋 萍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万 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