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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8民初2609号

钟丽红与江楚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5
公开日期
2021-04-30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钟丽红;江楚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18民初2609号

原告:钟丽红,女,汉族,1997年2月15日出生,住江西省瑞金市。

被告:江楚铎,男,汉族,1995年8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惠来县东埔农场鸡岗管区。

原告钟丽红诉被告江楚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丽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楚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钟丽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江楚铎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45250元及利息(自2019年1月15日起按年利率10%计至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利息暂计至2020年2月14日止为15735元,本息合计160985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认识,自2019年1月份开始,被告以做生意资金短期周转为由向原告借了第一笔款6万元,之后又编造各种理由并虚构自己的财务状况,甚至用P图转账记录等手段误导原告产生错误认识,以至于原告从2019年1月15日起至11月9日通过支付宝、微信、银行转账20次,总计145250元,出借给被告。每次讨要借款,被告都是玩失踪、过几天、钱在路上、马上转等借口,至今未归还任何款项。被告江楚铎未作答辩。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钟丽红称其与江楚铎是较为亲密的朋友关系;江楚铎以公司资金周转、生病、发放工人工资、抵押房贷、偿还信用卡款项等各种理由向其借款;双方未签订债权凭证;江楚铎在2019年1月15日首次借款6万元时,承诺若未能还款愿意支付10%的利息,其后的借款未提及利息的问题。2019年1月15日,钟楚红与江楚铎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江楚铎:“按外边算利息吧,10%。”钟丽红:“这个月能补回来就行……”江楚铎:“可以,10%利息”,江楚铎随即发送以下银行账号:“中国银行:6216***8410,中国建设:6217***5710,兴业银行:6229***4614,农行622********”以及“支付宝账户27×××[email protected]”给钟丽红。后江楚铎又多次向钟丽红借款,钟丽红在2019年1月15日至11月9日期间通过支付宝、微信转账共向江楚铎交付19笔款项,具体情况如下表: 借款日期 付款方式 金额(元) 2019年1月15日 支付宝 30000 2019年1月15日 支付宝 10000 2019年1月15日 微信 10000 2019年1月15日 微信 10000 2019年1月21日 支付宝 10000 2019年1月21日 微信 20000 2019年1月25日 微信 6000 2019年2月25日 微信 3500 2019年2月26日 微信 7000 2019年3月18日 微信 5000 2019年8月2日 微信 25000 2019年9月15日 微信 2500 2019年9月30日 微信 600 2019年10月8日 微信 300 2019年10月9日 微信 5000 2019年10月10日 微信 15000 2019年10月17日 微信 8000 2019年11月5日 微信 3500 2019年11月9日 微信 13850 以上合计185250元。2019年2月20日,江楚铎通过银行转账向钟丽红偿还4万元。钟丽红主张该4万元属于江楚铎偿还的借款本金,剩余借款本金为145250元(185250元-4万元)。后因江楚铎未清偿借款,故钟丽红诉至本院。另查明,钟丽红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了诉讼财产保全,要求对江楚铎名下价值160985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本院于当日作出(2020)粤0118民初260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

一、冻结江楚铎所有的支付宝账户(支付宝账号:273×××@qq.com)内的余额;

二、冻结江楚铎在中国银行广州开发区分行营业部账户(账号:62×××10)内的存款;

三、冻结江楚铎在中国建设银行广州赤岗支行账户(账号:62×××10)内的存款;

四、冻结江楚铎在兴业银行广州荔湾支行账户(账号:62×××14)内的存款;

五、冻结江楚铎在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番禺区钟村支行账户(账号:62×××70)内的存款;

六、以上财产保全以价值160985元为限;

七、查封担保人朱致瑞所有的粤A×××**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为此,钟丽红向本院预缴保全费1324.93元。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以及微信聊天记录、中国农业银行个人明细对账单、微信账单详情、微信支付交易凭据、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借款还款流水单等证据为凭。

本院认为,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江楚铎向钟丽红借款共计185250元的事实,有微信聊天记录、中国农业银行个人明细对账单、微信账单详情、微信支付交易凭据及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等证据为据,以上证据相互印证,故本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江楚铎借款后仅向钟丽红归还4万元,钟丽红自认该4万元为江楚铎偿还的借款本金,故江楚铎尚欠钟丽红借款本金145250元(185250元-4万元)未还。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现钟丽红诉至本院要求江楚铎清偿借款,可视为借款期限已届满。故对于钟丽红请求江楚铎偿还剩余借款本金145250元,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钟丽红自认江楚铎仅在2019年1月15日的6万元借款时承诺利息为10%,但双方并未约定该利率为日利率、月利率还是年利率,故视为双方约定不明。另,对于该6万元之外的其他借款,双方并未约定利息,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对于钟丽红主张的起诉之前的利息,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对于逾期利息,应自起诉之日2020年2月27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综上所述,江楚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答辩及举证,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作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楚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钟丽红偿还借款本金145250元及逾期利息(以145250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27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钟丽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的案件受理费3520元和保全费1324.93元(原告钟丽红已预缴案件受理费1760元和保全费1324.93元),由被告江楚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之数额计算案件受理费(包括反诉费),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徐小卓

人民陪审员  邹召敏

人民陪审员  刘艳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汤建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