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吉02民终2734号

吉林市朝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子欣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5
公开日期
2019-02-01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吉林市朝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子欣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吉02民终27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市朝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法定代表人:范晓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硕,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吉林众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子欣阳,女,1991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桂林,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吉林市朝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子欣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8)吉0211民初18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吉林市朝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一审原告,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自愿撤回原审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吉林市朝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8)吉0211民初183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吉林市朝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347元,减半收取1673.50元,由吉林市朝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693元,减半收取3346.50元,由吉林市朝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博轩

审 判 员  石 刚

代理

审判员  高 博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玉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