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吉0203民初1275号
原告:封国军,男,1974年7月16日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
被告:王勇,男,1996年3月12日生,回族,住吉林省舒兰市溪河镇。 原告封国军诉被告王勇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3日立案。
原告封国军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以另行告诉为由向本院请求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封国军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封国军承担。
审 判 员 胡冀宇
人民陪审员 姜 龙
人民陪审员 黎亚杰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婉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