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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吉0203民初1275号

封某诉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5
公开日期
2019-01-31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封国军;王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吉0203民初1275号

原告:封国军,男,1974年7月16日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

被告:王勇,男,1996年3月12日生,回族,住吉林省舒兰市溪河镇。 原告封国军诉被告王勇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3日立案。

原告封国军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以另行告诉为由向本院请求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封国军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封国军承担。

审 判 员  胡冀宇

人民陪审员  姜 龙

人民陪审员  黎亚杰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婉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