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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3民初2922号

陈某某与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5
公开日期
2019-02-18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某;顾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13民初2922号

原告:陈某某,男,196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顾某某,女,196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陈某某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林霞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施倩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