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13民初2922号
原告:陈某某,男,196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顾某某,女,196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陈某某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林霞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施倩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