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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3执复16号

冯克伟、吕凤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5
公开日期
2021-04-21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冯克伟;吕凤鸣;李艳晓;张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3执复16号复议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冯克伟,男,汉族,1971年9月23日生,住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

委托代理人:张海燕,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吕凤鸣,男,汉族,1984年3月24日生,住洛阳市涧西区。

被执行人:李艳晓,男,汉族,1983年9月15日生,住西安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张颖,女,汉族,1987年3月28日生,住西安市碑林区。复议申请人冯克伟不服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8)豫0305执异177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并于2019年1月14日举行了听证,现已审查终结。涧西区人民法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吕凤鸣被执行人李艳晓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涧西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5日作出(2016)豫0305民初535号民事调解书,被告李艳晓分期向原告吕凤鸣偿还借款47万元及利息。后申请执行人吕凤鸣向涧西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6)豫0305民初53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案号为(2016)豫0305执1137号。另查明,2016年1月18日,涧西区人民法院在审理阶段依据(2016)豫0305财保2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作出(2016)豫0305财保2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李艳晓名下坐落于西安市高新区科技四路2号枫林绿洲D区4号楼50801室,权属证号为1050104005-10-1-56-50801-1。再查明,涧西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9日10时至2017年12月30日10时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将涉案房产公开拍卖。2018年8月27日涧西区人民法院作出拍卖成交确认书,内容为:“买受人刘长江于2017年12月29日在本院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参加拍卖,提供公开竞价成交,最终以最高价竞得拍卖标的,成交价1988570元。”涧西区人民法院认为,异议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该案中,异议人冯克伟称其一直合法承租涉案房产,但其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遂裁定驳回冯克伟的异议请求。复议申请人冯克伟称,请求依法撤销涧西区人民法院(2018)豫0305执异177号执行裁定。事实与理由:1、涧西区人民法院(2018)豫0305执异177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以撤销。复议申请人于2018年8月29日向涧西区人民法院提交了(2016)陕0113民初642号民事调解书、房屋租赁合同、物业费缴费凭据等证据,证明复议申请人系涉案房产的承租人,且一直占有涉案房产至今。涧西区人民法院无视复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以申请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为由驳回申请人的异议请求,认定事实不清,损害了申请人的权益。2、涧西区人民法院异议裁定违反法定程序,应予以撤销。根据民诉法相关规定,涧西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人书面异议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查。复议申请人于2018年8月29日向涧西区人民法院提交了异议申请书,涧西区人民法院2018年11月8日才作出执行裁定,审查期限远远超过十五日,严重违反法定程序。3、复议申请人是涉案房产的合法承租人,涧西区人民法院对涉案房产进行拍卖损害了复议申请人的优先购买权。复议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签订有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涉案房产租赁给复议申请人使用,租期为20年,自2015年12月1日起到2035年12月1日止,20年租金合计为974610元,自2012年12月21日复议申请人实际入住并交纳物业费等相关费用。后涧西区人民法院将涉案房产拍卖,拍卖前并未通知复议申请人且并未在拍卖中注明涉案房产的租赁信息,导致复议申请人的优先购买权丧失。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复议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2016)陕0113民初642号民事调解书。2、强制执行申请书。3、和解协议。4、(2016)陕0113执522号之五执行裁定。5、房屋租赁合同。6、物业费交纳票据、pos签购单等。7、情况说明。8、涉案房产在阿里拍卖网上拍卖详情截图。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事实与涧西区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基本一致。另查明,2016年1月18日涧西区人民法院保全查封了涉案房产。2016年1月14日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受理冯克伟诉李艳晓、张颖借款纠纷一案,同日作出(2016)陕0113民初642号民事调解书:被告李艳晓、张颖于该调解书生效后三日内向冯克伟支付借款1700000元。后因李艳晓、张颖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2016年1月25日冯克伟向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8月25日复议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2016)陕0113执522号和解协议,约定:“……二、(1)就剩余案款1400000元,被执行人李艳晓、张颖将其名下坐落于西安市高新区科技四路2号枫林绿洲D区4号楼50801号房产(建筑面积152.31㎡)出租给冯克伟,租赁费用折抵本案案款。(2)租赁期限为20年,从2015年12月1日起到2035年12月1日止……。”2016年9月20日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陕0113执522号执行裁定,裁定(2016)陕0113执75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再查明,复议申请人冯克伟提交其于2016年8月25日与被执行人李艳晓、张颖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将李艳晓、张颖名下坐落于西安市高新区科技四路2号枫林绿洲D区4号楼50801室的房屋出租给冯克伟,租期为20年,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2035年12月1日止。冯克伟提交的“西安天地源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用户缴费回单”显示:涉案房产用户名为李艳晓,水电费缴费时间为2016年3月8日,通行卡费用缴纳时间为2016年4月14日,物业费3个月缴费时间为2016年3月8日。又查明,“阿里拍卖-拍品详情”显示涧西法院拍卖的涉案房产显示有租赁。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拍卖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本案中,被执行人李艳晓、张颖未履行涧西区人民法院(2016)豫0305民初53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涧西区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拍卖李艳晓、张颖名下的房产,并无不当。案外人冯克伟以承租人的身份提出执行异议,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予以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了承租人在租赁期内阻止向受让人移交占有被执行的不动产的情形。本案中,涧西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8日已保全查封了涉案房产,复议申请人冯克伟与被执行人李艳晓、张颖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间虽然在本院查封涉案房产之前,但复议申请人冯克伟提交的现有证据仅能证明其在2016年3月份缴纳了涉案房产2016年1-3月份的物业费,并不能证明冯克伟在2016年1月18日前实际占有使用涉案房产,且2016年8月25日复议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的(2016)陕0113执522号和解协议也与冯克伟与李艳晓之间签订的租赁协议并履行的事实自相矛盾。冯克伟的复议理由不能阻却人民法院对涉案房产的执行。综上,复议申请人冯克伟的复议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复议申请人冯克伟的复议申请,维持涧西区人民法院(2018)豫0305执异177号执行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仲锋

审判员  李 宁

审判员  于丽娜二〇一九年元月十五日

书记员  苏彦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