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浙0303执恢71号 温州市豪阳钢管厂(普通合伙)、汪国珍、何文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贤均与被执行人温州市豪阳钢管厂(普通合伙)、汪国珍、何文经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2018)浙0303民初305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共计本金1100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其他执行请求,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来自:
王贤均、汪国珍、何文经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浙0303执恢71号 温州市豪阳钢管厂(普通合伙)、汪国珍、何文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贤均与被执行人温州市豪阳钢管厂(普通合伙)、汪国珍、何文经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2018)浙0303民初305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共计本金1100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其他执行请求,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