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渝0103民初26482号
原告:陈章友,男,汉族,1965年10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芮,重庆捷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顺玲,重庆捷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市航杭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兴贸易公司菜园坝塑料市场****摊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33155719。
法定代表人:刘竞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蔚滨,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章友与被告重庆市航杭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立案。
原告陈章友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章友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理由正当,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章友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13元,由原告陈章友负担。
审判员 陈鹏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艾志花
书记员王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