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702民初216号
原告:刘小林,男,197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达州市达川区人,个体,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天平,达州市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永高,男,1947年8月25日日出生,汉族,达州市通川区人,职业不详,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被告:张国清,女,1951年2月3日出生,汉族,达州市通川区人,职业不详,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原告刘小林与被告徐永高、张国清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原告刘小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刘小林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苟渠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