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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3民终175号

严永勤、徐小荣、李永成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5
公开日期
2019-02-12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当事人
严永勤;徐小荣;李永成;四川仪陇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3民终1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严永勤,男,汉族,1969年2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小荣,男,汉族,1970年6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永成,男,汉族,1969年8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

原审

第三人:四川仪陇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仪陇县住房和城市规划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文强,总经理。 上诉人严永勤因与被上诉人徐小荣、李永成、原审第三人四川仪陇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案外人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2018)川1324民初27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通知上诉人严永勤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但上诉人逾期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严永勤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邱书培

审判员  杨 辉

审判员  韩 莉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潘丹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