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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24刑初11号

汪坚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5
公开日期
2019-02-02
所属地区
江西省进贤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当事人
汪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赣0124刑初11号公诉机关进贤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汪坚,男,1994年2月8日出生于江西省余干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余干县。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8年9月2日被进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经进贤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进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进贤县看守所。辩护人曾纪明,江西敦旷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贤县人民检察院以进检公诉刑诉[2018]3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坚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征得被告人汪坚同意,并在开庭前通知了进贤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进贤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文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坚及辩护人曾纪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起诉书指控,2016年8月左右,被告人汪坚在余干县私刻进贤县人民政府的印章,并在进贤县110KV温西线II和110KV民西线改迁工程款结算材料上盖章,后将盖有假印章的材料交给该工程承包人田某。田某用该材料在进贤县申报工程款时,被进贤县财政局工作人员审查发现。2018年9月1日,被告人汪坚向进贤县公安机关投案。

公诉机关据此指控被告人汪坚私刻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汪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田某、汪某、陶某、龚某、刘某、邬某的证言、输变电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进贤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文件、110KV温西线II和110KV民西线改迁工程审核单、鉴定文书、关于进贤县人民政府公章的说明、被告人汪坚的供述、到案经过、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坚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汪坚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汪坚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2日起至2019年3月1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易 铭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章玉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