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冀0821执794号申请执行人李春永。被执行人杨占青。本院在执行李春永与杨占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杨占青已将本案撤回执行申请,此案已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6)冀0821民初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红印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宋泳超 百度搜索“”
李春永与杨占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冀0821执794号申请执行人李春永。被执行人杨占青。本院在执行李春永与杨占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杨占青已将本案撤回执行申请,此案已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6)冀0821民初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红印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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