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冀0821执794号

李春永与杨占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5
公开日期
2019-01-31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春永;杨占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冀0821执794号申请执行人李春永。被执行人杨占青。本院在执行李春永与杨占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杨占青已将本案撤回执行申请,此案已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6)冀0821民初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红印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宋泳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