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豫0184执恢133号

王雷、郭建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5
公开日期
2019-01-21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雷;郭建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84执恢133号

申请执行人:王雷,男,198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

被执行人:郭建培,男,198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本院在执行王雷与郭建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郭建培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其按照(2015)新民初字第270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至今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采取了如下措施:

一、本院分别于2018年6月23日、2018年8月2日、2018年12月19日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郭建培名下的证券、工商信息、银行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二、2018年7月3日将郭建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2018年7月3日发布限制高消费令限制郭建培高消费;

四、本院查询到郭建培所有豫A×××**、豫A×××**、豫A×××**、豫A×××**四辆轿车均已查封,查封车辆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告知申请人后申请人自愿放弃处置该财产。

五、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对郭建培名下进行了拍卖,于2018年11月20日成交,拍卖价款624000元,偿还银行抵押贷款345713.54元后剩余278286.46元,还有另一申请人吴艳霞(执行标的600000元)参与分配。现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六、我院将上述情况如实告知了申请人王雷,并对王雷进行了约谈,王雷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王雷自愿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松林

审判员  刘明波

审判员  陈瑞甫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徐顺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