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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703执保63号

李运福与李明华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5
公开日期
2019-01-31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特殊程序
当事人
李运福;李明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703执保63号

申请执行人:李运福,男,1973年1月1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建何,常德市武陵区东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李明华,男,1969年9月26日出生。李运福与李明华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本院2019年1月15日作出(2019)湘0703民初28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李明华的银行存款830000元或扣押、冻结其等价值的财产。该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2019年1月15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李明华的银行存款83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劲松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刘唐寅

书记员瞿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