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18民特32号
申请人:张爽,女,198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申请人:万传友,男,196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张爽与申请人万传友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8年12月13日经青浦区交通事故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申请人张爽因本起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人民币100元、误工费242元,上述共计342元,该款申请人万传友应按30%的责任比例于2018年12月13日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万传友102.60元。
二、申请人张爽与申请人万传友之间无其他争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张爽与申请人万传友于2018年12月13日经青浦区交通事故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陈晓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池金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