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504民初208号
原告:马鞍山市均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格林花园37-102。
法定代表人:吴云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慧纷,该公司员工。
被告:芮志英,女,汉族,1971年7月20日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均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芮志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马鞍山市均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芮志英的银行存款326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马鞍山市均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芮志英名下银行存款326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潘姝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