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507执29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施乾光,男,1985年04月05出生,汉族,山东省单县人,住山东省单县。
被执行人:林昭银,女,1965年08月14出生,台湾人,住台湾新竹市**。申请执行人施乾光与被执行人林昭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507民初11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
一、被告林昭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施亁光借款人民币100万元。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6900元,由被告林昭银负担。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立案受理,立案标的为被执行人向申请人给付人民币1006900元。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系统先后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发起多轮网络查控,冻结了被执行人林昭银在农业银行苏州黄埭支行的银行存款5330.07元,上述存款现已扣划并退付申请执行人。3.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系统先后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发起多轮网络查控,查封了被执行人林昭银与案外人郑富仁共有的位于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嘉元路663号康桥花园23幢1303室的房地产,查封期限自2018年12月20日至2021年12月19日,但该房产设有大额银行抵押,且已被多个法院多个案件在先查封,故本案暂无法处置。4.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系统先后对被执行人名下车辆、证券等财产信息发起多轮网络查控,未查获到被执行人名下车辆、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5.另查,被执行人在苏州范围内涉案较多,有多起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未有效执结。被执行人林昭银为台湾省人,本院目前无法查知其具体住所地,申请人表示不知晓被执行人下落,被执行人可能回台湾了,目前无法取得联系。6.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不向人民法院申报其财产,本院依法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进行限制消费惩戒措施。7.2018年12月11日,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到庭,告知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目前无法提供可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执行。本案执行到位5330.07元,尚有执行标的1001569.9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还款义务,但由于本院未查获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因此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予以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为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木林
代理
审判员 路宽成
代理
审判员 遆志恒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