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鲁1402民初6-2号

王立志与德州市贺远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德州瑞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4
公开日期
2019-02-14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立志;德州市贺远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德州瑞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402民初6-2号

原告:王立志,男,197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翠艳,山东涵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担保人:李新英,女,197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宁津镇常东村**。

被告:德州市贺远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经济开发区城市花园**与**夹缝房。

法定代表人:王芝国,总经理。

被告:德州瑞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铁西南路**。

法定代表人:张伟强,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之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4万元,并提供相应的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诉讼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案件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李新英车牌号为鲁N×××**丰田车一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亚辉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