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322民初18884号
原告:陆庆阳,男,1970年10月8日出生,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芹,江苏恒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浩,男,1984年1月9日出生,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庆阳诉被告刘浩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陆庆阳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庆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陆庆阳负担。
审判员 仲超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梁雪
书记员 王海林
书记员 舒星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