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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1322民初18884号

陆庆阳与刘浩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4
公开日期
2019-02-20
所属地区
江苏省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陆庆阳;刘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322民初18884号

原告:陆庆阳,男,1970年10月8日出生,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芹,江苏恒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浩,男,1984年1月9日出生,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庆阳诉被告刘浩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陆庆阳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庆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陆庆阳负担。

审判员  仲超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梁雪

书记员  王海林

书记员  舒星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