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525民初258号
原告:胡朝,男,汉族,199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被告:王友刚,男,汉族,197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原告胡朝与被告杨启学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朝撤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10元,免收。
审判员 孙湖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汪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