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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525民初258号

胡朝与王友刚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4
公开日期
2019-02-12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当事人
胡朝;王友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525民初258号

原告:胡朝,男,汉族,199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被告:王友刚,男,汉族,197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原告胡朝与被告杨启学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朝撤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10元,免收。

审判员  孙湖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汪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