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鲁1502执恢18号

聊城山水水泥有限公司、宋振华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4
公开日期
2019-01-30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聊城山水水泥有限公司;宋振华;宋希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502执恢18号申请执行人聊城山水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道口铺街道驻地10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姚万鹏,董事。

被执行人:宋振华,男,1980年5月3日,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执行人:宋希峰,男,1983年7月8日,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聊城山水水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宋振华、宋希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聊东民一初字第11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8日立案恢复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宋振华名下有汽车两辆(车牌号:粤B×××**、粤Q×××**)。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被执行人宋振华名下汽车两辆(车牌号:粤B×××**、粤Q×××**)。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二、查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毛英民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延鹏